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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江必新: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司法改革理论述要

作者:江必新   来源:中国应用法学   日期:2023-06-05 18:22:57


 

✪ 江必新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编者按】公正与效率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但当前司法活动中存在一些严重影响社会公平正义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对这些问题进行了系统而深入的思考,科学地提出了一系列破解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的新思路和新举措,形成了完整的司法改革理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司法改革理论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供了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引,对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从理论上系统梳理和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司法改革理论的要义,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本期特此编发由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江必新教授撰写的《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司法改革理论述要》,以飨读者。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司法改革理论述要
 
 
 
文|江必新
 
(本文刊载于《中国应用法学》2023年第3期)
 
 
内容提要: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对司法改革再次作了强调。从体系化视角和整体性思路来看,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司法改革的系列重要讲话蕴含着对司法改革定性和定位、目标和方向、基本原则和要求、任务和举措的科学认识和重要部署。这些重要论述厘清了新时代司法改革的政治性与人民性、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制约监督权力与保障权利、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从国情出发与善于借鉴相统一等基础性和前提性问题,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与中国法治实践相结合的最新成果,是我国司法改革创新和发展的重要遵循,对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政治意义、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  司法改革  公平正义  司法责任制法治理论
 
 
 
文 章 目 录
 
 
引言
 
一、正确认识和评价我国的司法制度
 
    (一)我国司法制度总体上适应我国国情发展要求
 
    (二)司法制度运行中存在深层次的问题
 
二、司法改革的定性和定位
 
    (一)对司法改革的定性
 
    (二)对司法改革的定位
 
三、司法改革的方向和原则
 
    (一)司法改革的方向
 
    (二)司法改革的基本原则
 
四、司法改革的目标和要求
 
    (一)司法改革的目标
 
    (二)司法改革的要求
 
五、司法改革的任务和举措
 
    (一)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
 
    (二)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
 
    (三)强化对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
 
    (四)推进司法职权的优化配置
 
    (五)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六)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七)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六、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司法改革理论的特点及意义
 
    (一)司法改革理论的特点
 
    (二)意义
 
结语
 
 
 
▐  引  言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但当前司法活动中存在一些严重影响社会公平正义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对这些问题进行了系统而深入的思考,科学地提出了一系列破解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的新思路和新举措,形成了完整的司法改革理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司法改革理论是在对我国一些长期悬而未决的司法理论进行科学辨析、精准识别、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的,其内容涵盖对我国司法制度的正确认识和评价,以及对司法改革定性和定位、方向和原则、新目标和新要求、任务和举措等重大问题的深刻阐述和重要部署。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司法改革理论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供了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引,对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政治意义、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从理论上系统梳理和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司法改革理论的要义,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  一、正确认识和评价我国的司法制度
 
 
 
正确认识和评价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前提。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评价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关键是看是否符合国情,能否解决本国实际问题”,“我国司法制度是党领导人民在长期实践中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总体上与我国国情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是适应的。同时,我国司法制度也需要在改革中不断发展和完善”,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对司法制度认识评价的辩证性和科学性。
 
 
 
(一)我国司法制度总体上适应我国国情发展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刻洞察我国当前国情的基础上,从内在依据、事实依据、历史依据三个维度指出并论证了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总体上与我国国情相适应:内在依据上,我国的司法制度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说明我国司法制度有党集中统一领导的优势和人民当家作主的优势;事实依据上,建党百年来我国社会发生了历史性变革,在各个领域都取得了前所未有、举世瞩目的历史性成就,创造了经济快速发展、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历史依据上,我国司法制度根植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深厚的法律文化底蕴孕育了我国传统历史文化中较为先进的立法司法理念和技术,如民贵君轻、政在养民的民本思想,等贵贱、均贫富的平等观念。
 
 
 
(二)司法制度运行中存在深层次的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在肯定我国司法制度的同时,秉承实事求是的态度,指出司法制度运行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比如,针对司法容易受到地方干扰的问题,指出,“司法机关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司法活动容易受到干扰,司法行政化问题突出,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司法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问题十分突出,一些司法人员作风不正、办案不廉,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吃了原告吃被告’,等等”。针对司法体制与司法机制不合理的问题,指出 “司法不公开、不透明,为暗箱操作留下空间”,并指出这些司法不公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司法体制不完善、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不健全。
 
 
 
习近平总书记既肯定了我国司法制度总体上与我国国情相适用,又指出了不能忽略的问题。这启示我们,既要旗帜鲜明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又要对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进行改革。
 
 
 
▐  二、司法改革的定性和定位
 
 
 
对司法的定性和定位关系到司法改革的整体设计,也攸关我国司法改革和政法体制改革大局,习近平总书记对此进行了精准的论述。
 
 
 
(一)对司法改革的定性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我们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走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新的社会结构体系和运作秩序需要循序渐进地建立,司法制度也要通过不断完善去适应人民日益增长的各项需求。我们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是在经济结构深刻变化的背景下,对司法审判体制呈现的与人民群众司法服务需求“不适应”问题进行调整,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指出:“我们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深刻指明了我国的司法改革不是全盘推翻前人的经验总结另起炉灶,而是要着眼于解决司法制度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服务的需求,因此我国司法改革在定性上既要坚持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又要完善和发展我国司法制度。
 
 
 
(二)对司法改革的定位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制度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论断表明司法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紧密相联,司法改革应遵循政治体制改革的总体原则。习近平总书记从上层建筑的战略高度来定位司法制度,把司法改革放在全面依法治国及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中来谋划和推进,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理论认识和实践探索达到了新的历史高度。正确理解司法改革的定位,要求我们要准确理解司法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关系,准确把握司法改革是从根本上捍卫着整体的政治制度。
 
 
 
▐  三、司法改革的方向和原则
 
 
 
方向和原则是司法改革的基础性和前提性问题,是确保司法人民属性的关键所在,也是有效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司法改革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其中多处论及司法改革的方向和原则问题,为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提供了遵循。
 
 
 
(一)司法改革的方向
 
 
 
习近平总书记从国家治理的战略高度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首先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司法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是司法改革应有之义。司法改革的方向不仅关系到司法改革的成功,也关系到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要更好坚持党的领导、更好发挥我国司法制度的特色、更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凡是符合这个方向、应该改又能够改的,就要坚决改;凡是不符合这个方向、不应该改的,就决不能改。”方向决定航向,这要求我们在深化司法改革进程中,不仅需要时刻审视司法改革制度与举措是否符合这个方向,还应对实践中偏离司法改革初衷和方向的制度与举措进行修正。
 
 
 
(二)司法改革的基本原则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关于司法改革的基本原则的论述,是在总结以往三十多年的实践经验基础上,指出本轮司法改革应当坚持守正创新,既继承了我国传统司法文明的优秀成果,又吸收了国外司法改革的先进经验,建构了中国式现代化司法改革的逻辑起点与基本走向。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党和国家事业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司法改革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必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这样才能确保司法体制改革方针政策的准确性。坚持党的领导,在党的统揽协调下,能够杜绝部门利益的干扰,使司法改革与实践自上而下有序进行。改革的任何措施,都要有利于加强和改进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始终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司法体制改革各项部署,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确保司法权牢牢掌握在党和人民手中。
 
 
 
二是坚持宪法和法律至上。宪法和法律至上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统摄性原则。司法改革要坚持宪法和法律至上,就是要维护宪法权威,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结合,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为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领域改革有一个特点,就是很多问题都涉及法律规定。要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需要推进的改革,将来可以先修改法律规定再推进,但也不能因为现行法律规定就不敢越雷池一步,那是无法推进改革的”。习近平总书记阐述了坚持司法改革与坚持宪法和法律至上的辩证关系:坚持宪法和法律至上,要推动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促进改革和法治同步,不能轻易突破现有法律红线,不能以改革为由违反现行有效的宪法法律,要实现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迈向良法善治相统一。对司法体制改革涉及的立法问题,及时提出法律法规立改废释纂的方案,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程序制度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依法推进。
 
 
 
三是坚持服务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全面理解和正确对待全会决定提出的重大改革举措”,司法改革要从全局谋划,从全局提出改革举措,防止把司法改革举措变为部门利益和权力的扩张。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中央政法单位要带好头,无论是制度、方案的设计,还是配套措施的推出,都要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坚持服务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才能全面理解和正确对待各项重大改革举措,深刻领会司法改革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才能做到自觉支持改革、拥护改革,确保形成推进改革的强大动力。
 
 
 
四是坚持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平正义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实现司法公正,就是要解决影响司法公正的深层次问题,“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司法机关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纠正冤假错案,还应坚持从制度上规范司法人员的行为,严惩司法腐败,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培养理性的司法文化,引导社会公众尊重司法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五是坚持遵循司法规律。司法规律是由司法特性所决定的体现对司法活动和司法建设客观要求的法则。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遵循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遵循司法规律是司法改革成败与否的关键。研究司法活动的内在规律,应将司法的描述性特征与司法的本质规律相区分,并将司法改革的顶层设计与司法改革的理论研究、司法改革举措加以严格区分,并以此来规划并推进司法改革。遵循司法规律应当遵循审判权是判断权和裁决权的性质,遵循权力运行规律,并以此推进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从一定意义上而言,司法改革也有自身的内在逻辑,因此其也要遵循特定的司法规律。深化司法改革须以遵循司法规律为其出发点,在司法改革的制度设计上,遵循审判权的独立性、中立性、程序性和终局性特征,着力构建以审判权为核心、以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为保障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
 
 
 
▐  四、司法改革的目标和要求
 
 
 
司法改革的目标是司法改革的前提性、基础性理论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擘画了新时代司法改革的目标,明确了司法改革的新要求。
 
 
 
(一)司法改革的目标
 
 
 
司法改革的目标是司法改革实践的“指南针”,属于司法改革战略层面的顶层设计。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一次集体学习时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再次指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要顺利推进,就必须遵循习近平总书记确定的司法改革目标,并将其转化为科学有效的具体方法和步骤。
 
 
 
在市场经济活动日益频繁、司法资源日益紧张、社会竞争和生活节奏日益加剧的现代社会,司法改革并非单纯地追求司法公正,还应在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下,更快提高司法效率、提升司法效益。因此,将司法改革的战略目标转化为司法改革的方法时,应当关注司法改革目标的三重价值:公正、高效、权威。
 
 
 
一是推进公正司法。首先,推进公正司法要落实“四个决不允许”,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其次,推进公正司法要改进司法工作作风,确保程序公正。常言道,司法工作人员是行走的法律,司法工作应当有温度,司法运行,程序应当有正当性。最后,推进公正司法要破解影响司法公正的深层次问题。只有从内核上破解影响司法公正的障碍,推进公正司法才能取得实效。
 
 
 
二是提高司法效率。司法效率是司法改革追求的价值目标之一。在一定意义上,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相辅相成,司法改革兼顾公正与效率两大价值目标,应当以公正统率效率,以效率促进公正。司法效率低下会影响社会资源配置,使得进入司法程序的社会资源不确定性增加。习近平总书记对司法工作效率提出了要求:“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还指出“要深化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成果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司法改革要注重构建诉讼程序体系,只有对案件按类型、性质进行分流、分离、分道,并运用数字科技发展成果提高司法效率,才能从制度上防止司法效率低下从而过分消耗社会资源,让权利处于不稳定状态,影响社会持续发展和当事人权益保护。
 
 
 
三是提高司法公信力。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司法人员信任和信赖程度的体现。提高司法公信力应当让社会大众与司法机关之间保持良性的互动关系。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专门强调要提高司法公信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坚持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提升司法公信力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司法机关依法履职的正面效用难免被差序格局和熟人社会的偏见抵消,必须加大力度推进司法机关依法履职,结合法治社会建设,提升司法机关被信赖、被认同的力量和效力。
 
 
 
(二)司法改革的要求
 
 
 
在关于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司法改革理论的研究方面,很多学者进行了富有启发性和创新性的解读,但本文旨在从体系化视角和整体性思路探讨关于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司法改革理论的内在机理与实践运用。司法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改革的方向和原则,也提出了改革的目标,还指出要秉持科学方法推进,这些具有鲜明辩证性的要求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司法改革理论的重要组成。
 
 
 
一是既要坚持正确的方向,又要遵循司法规律。习近平总书记旗帜鲜明地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决不能照搬别国模式,决不能走西方所谓‘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的路子”。正确的方向事关党和国家事业的全局。坚持司法改革,应当坚持中国社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同时,司法规律是司法现象的本质属性和内在联系,应当遵循。只有遵循司法规律才能充分发挥司法的功能和作用。改革的实践证明,只有符合规律的改革方能够成功。为确保司法改革有序推进,这要求我们既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不动摇,又应当尊重司法规律、尊重程序。
 
 
 
二是既要坚持制度自信,又要深刻认识存在的问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在实践中取得巨大成效是坚定制度自信的雄辩证明,但这并不意味着当前我国司法制度趋于完美。为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践证明,我国司法制度总体上是适应我国国情和发展要求的,必须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信,增强政治定力。”同时又求真务实地指出了当前司法领域真实存在的问题,并指出“我国司法制度也需要在改革中不断发展和完善”。我们既要坚持制度自信,又要深刻认识存在的问题。制度自信不是否认现有制度存在缺陷,而是要认识到存在的问题,求真务实地解决这些问题,把制度自信和不断改革创新统一起来,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基础上,不断推进司法制度体系的完善和发展,更好地增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信心和决心。
 
 
 
三是既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又要解决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保障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改革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以人民为中心,努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司法改革举措应当回应人民群众的需求和期待,要以人民满意不满意作为司法机关工作的尺度和标准。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司法体制改革成效如何,说一千道一万,要由人民来评判”。司法政策和改革举措的出台应符合人民的意愿。为更好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服务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司法需求,还要解决司法机关的保障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人财物的保障上,推动建立省以下法院和检察院法官、检察官编制统一管理制度,探索由省级财政统筹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的经费。从审判权、检察权行使保障上,应当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对司法人员给予关爱,做到纪律上严格要求、政治上鼓励支持,保证人文关怀,解决实际问题。
 
 
 
四是既要保持自己的特色和优势,又要推动制度创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司法改革必须“保持我们自己的特色和优势”,同时提出“要坚持从实际出发,结合不同地区、不同层级司法机关实际情况积极实践,推动制度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优势。制度创新是我们党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保持自己的特色和优势与推动制度创新相辅相成。一方面要立足当前发展和保持现行司法制度的特色和优势,另一方面又要着眼长远进行制度创新,以时代发展的要求审视自己、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提高和完善自己,新思路来源于新理念,新情况要有新举措应对,用新办法解决新问题,为推动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一整套更完备、更稳定、更管用的司法制度体系。
 
 
 
五是既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又要善于继承、借鉴人类司法文明成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司法改革应从实际出发,指出“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从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要求出发”,并特别强调,“我的这个话,对司法体制改革尤为适用”。同时也提出司法改革要“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强调“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不等于关起门来搞法治。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以海纳百川的宽阔胸襟,借鉴吸收人类一切优秀文明成果。司法领域改革要从实际出发,是习近平总书记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又一重大理论成果。从实际出发的理论应当长期坚持并不断丰富发展,这要求我们既认识到现行的司法制度具有显著优越性,为人类探索建设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同时又要博采众长,兼顾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和借鉴人类司法文明成果。
 
 
 
六是既要坚持问题导向,又要坚持系统观念。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必须坚持系统观念”。习近平总书记对司法改革提出了方法论要求,还深刻指出司法改革“要紧紧抓住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重大问题和关键问题”。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还指出“问题是时代的声音,回答并指导解决问题是理论的根本任务”“万事万物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推进改革发展、调整利益关系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司法改革必须本着战略思维,必须有基于整体构想的顶层设计,进行体系化构建,要整体谋划,注重整体性、协同性。这要求我们在推进司法改革中既要坚持问题导向,聚焦“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妨碍司法公信的深层次问题”,又要从整体上考虑解决这些问题的制度之间的契合性。比如,进行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要注重在落实司法改革方案时各举措和各步骤之间的内在逻辑联系。
 
 
 
七是既要坚持顶层设计,又要鼓励基层创新。本轮司法改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因解决的问题、改革的主体、改革的重点不同于一般领域的改革,中央采取了自上而下的方式进行。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体制改革事关全局,要加强顶层设计,自上而下有序推进”。同时,习近平总书记也非常重视基层创新对顶层设计的促进作用,指出“摸着石头过河是富有中国智慧的改革方法,也是顶层设计的基础”。司法改革的权力在中央,要靠中央来发动,但如果缺乏基层的参与意识与参与能力,缺乏基层利益的综合与表达,顶层设计也将难以一体推进。鼓励基层创新不仅符合我国幅员辽阔的国情,还有利于为法治中国建设不断积累经验、开辟道路。司法改革是一个需要不断探索的进程,坚持顶层设计,又充分鼓励基层发挥主观能动性,大胆创新、敢于试错,这样才能不断完善顶层设计,实现顶层设计和基层创新双向推进。
 
 
 
八是既要全面推进,又要抓住关键环节。所有重大改革都应坚持全面推进与抓住关键环节齐头并进,适当铺开改革的“面”,同时又一定要抓住关键环节,抓住核心的“点”。全面推进是司法改革的必然要求,单兵突进的改革模式不适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需要,如果不能全面推进改革,改革的效果和效率就会受到影响,各项改革政策和措施就难以形成合力,不能产生整体效应,将削弱司法改革的总体效能。如果眉毛胡子一把抓,便会模糊重点,忽略难点。抓住关键环节,就是要抓住“牵一发而动全身”“一子落而满盘活”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带动司法改革全面推进。习近平总书记特别提到“要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用“牛鼻子”这个词来形容司法责任制,表明司法责任制是各项改革举措的关键环节。通过抓住关键环节,以点带面,激发改革动力,是我国改革取得成功的重要经验。全面深化司法改革必须统筹考虑,既要全面推进,又要抓住关键环节。
 
 
 
九是既要整体设计,又要循序推进。司法改革事关全局,整体设计和循序推进有机结合,是新形势下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对改革的宏观思考和设计,正确处理胆子要大和步子要稳、顶层设计和摸着石头过河的关系。”本轮司法改革是对司法进行整体化的改革。立足我国国情进行整体设计和统筹规划,又要防止不分地区、不分阶段和层级一并进行。在推进司法改革中,从制度设计上,要注重改革举措的配套衔接,进行整体设计,防止顾此失彼,确保各项改革创新举措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相协同。在改革路径上,要结合不同地区、不同层级的实际情况积极实践,分类推进,试点先行,及时发现和解决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以解决突出问题、重点问题为突破口,既做到注重整体框架设计,又注重循序推进。
 
 
 
十是既要遵循目标引领,又要注重效果评估。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应坚持遵循目标引领和注重效果评估相互为用。要注意目标引领,可为效果评估提供重要的参考标准。相应地,通过效果评估可以检验司法改革的方法、步骤是否科学,改革举措是否达到了预期目标。司法改革遵循目标引领,可以保证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顺利实施。注重司法改革的效果评估,有利于对司法改革举措实施过程中的各环节进行综合检验。为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已经出台的改革举措,要加强改革效果评估”。今后应当将“目标引领—效果评估”贯穿于司法改革的全过程,保证司法改革沿着科学的轨道前进,及时发现问题并迅速做出调整纠偏,确保各项改革举措符合目标要求。
 
 
 
▐  五、司法改革的任务和举措
 
 
 
司法改革确定了方向与目标后,必须进一步明确各层级、各阶段任务,通过一系列举措强化落实,这样才能“把蓝图变成方案、把方案变成现实”。
 
 
 
(一)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
 
 
 
司法责任制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居于基础性地位,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创新性重大命题。司法责任制可以集中概括为“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实质是明确办案主体的责任,对应的是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改革和错案责任终身负责制相关改革。习近平总书记在多次重要讲话中强调加快构建权责一致的司法权运行新机制,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司法责任制要求“凡是进入法官、检察官员额的,要在司法一线办案,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关于健全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司法权运行机制,学者们对此有诸多论述,总体上应当把握两个方面:
 
 
 
一是体现权责统一、权力制约的要求。一方面,权力与责任是对应存在、相互促进而又互相制约的两个概念。相对于司法责任制,员额制赋予法官、检察官审案判案的权力。另一方面,权责统一,有权力就应当有责任。没有责任的权力,权力会变得危险,权力与责任应当相互为用。
 
 
 
二是错案责任追究制是司法责任制的核心。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司法责任制的核心内容是错案追究制和错案终身负责制。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要进一步完善惩戒主体、事由、程序,还要将司法责任豁免制与错案责任追究制相统一,防止改革错位消解司法改革去行政化的成果。
 
 
 
(二)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报告中提出,“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这是首次明确提出“四机关”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再次强调:“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这要求我们:
 
 
 
一是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各司法机关的职权边界。任何权力都需要制衡,分权是制衡的重要前提。司法机关行使司法职能,应当在法治的框架内对司法职权进行结构性分解,使不同性质的司法机关行使和掌控与之性质对应的职权。在这一情形下,司法机关各司其职,客观上要求科学、合理地配置各司法机关的职权。每个司法机关之间均有与之相对应的、可确定的、具有行使边界的职权范围,每一司法机关仅限于行使自己法定范围内的职权,不得越过边界侵蚀其他司法主体的职权范围。
 
 
 
二是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各司法机关的配合程度。各司法机关之间应当保持一种均衡态势,在彼此之间建立既彼此独立又相互牵连的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关系,而不能相互推诿、彼此掣肘,削弱和消解司法效能。各司法机关之间目标一致,分工不同,但地位平等。加强和完善各司法机关的配合程度,使各司法主体之间功能上互补、运行时互动、程序上互洽,才能建立起规范有序的司法权结构和运行机制。
 
 
 
三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司法机关的有效制约机制。权力天然具有扩张性,司法权也不例外。不受制约的权力,容易丧失“公器”性质,变成个人或少数人谋利益的工具。预防和治理司法权被滥用,需要在各司法机关之间建立职权分解、有效制约机制,既实现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司法执行权能相互协调、形成整体合力和制衡效应,又达到防止权力被滥用的目的。在司法机关之间形成有效制约,关键要建立有效的司法权运行机制,从各决策和各环节上加强对各主体机关职权行使的制约。
 
 
 
(三)强化对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法官、检察官要有审案判案的权力,也要加强对他们的监督制约”,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强化对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法治监督的基本内涵是运用法治来制约和监督权力,既对权力的不正当使用进行制约和惩治,又为权力的正常运行保驾护航,从而使国家权力得到科学配置,并在正当范围内运行。强化对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应当注重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完善对司法活动的制约和监督机制,规范司法机关权力的行使、形成全覆盖的监督体系。权力不关进制度的笼子,就会被滥用。对司法活动的制约和监督,应确保司法活动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进行,督促司法机关完善权责清单制度,加快推进司法机关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
 
 
 
二是建设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效果评估体系。建设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体系是对司法活动监督予以制度化、规范化的过程,这需要结合司法责任制进行设计相应的评估体系。判断监督体系是否达标,需要有相应的评估标准。最为重要的评估标准在于司法活动是否体现人民的意志、是否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要求、是否符合科学的发展规律、是否与社会需求和基本国情相匹配。
 
 
 
三是健全司法机关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各司法机关应当完善监督实施机制,加强外部监督制约,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办案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围绕“强化对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的任务去推动落实,形成上下贯通、内外结合、系统完备、规范高效的司法活动制约监督体系,形成“齐抓共建”的合力,推进制约监督的协同性、整体性。
 
 
 
四是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从源头上防范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违法行为。完善当庭调查为原则的证据合法性审查机制、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引导举证质证机制、督促鉴定人证人出庭等制度机制。合理规范和监督制约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防止审判机关的职能被弱化或虚化,明确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工作中的主导地位,正确认识法律监督与促进司法公正之间的重要关系。
 
 
 
(四)推进司法职权的优化配置
 
 
 
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是司法活动客观规律的要求。司法职权优化配置从内部而言是各司法机关职权的重塑与分配。在2019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快构建优化协同高效的政法机构职能体系。要优化政法机关职权配置,构建各尽其职、配合有力、制约有效的工作体系”。
 
 
 
推进司法职权优化配置,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应当坚持司法职权优化配置与我国司法制度相契合。我国各司法机关的职能与定位总体上符合我国国情,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科学体现。推进司法职权优化配置是在原有模式上优化提升,而不是改弦更张。司法职权优化配置应当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促进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尽其职、配合有力、制约有效。同时,还应优化司法机关统与分、上与下的关系,构建起布局科学、上下一体的司法机构体系。就统与分的关系而言,主要是处理好普通司法机关与行业或专门司法机关的关系。推进司法职权优化配置,还应当坚持司法职权优化配置与司法改革的目标、方向与原则相契合。以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标尺,检视现有司法职权配置模式中的利弊,应着重优化配置,激发司法活力,提升司法能力。另外,司法职权优化配置应与我国实际相契合。对司法权力进行优化和重新分配,应当加强国情研究,避免对本国国情因素和西方司法制度进行想当然的判定。
 
 
 
(五)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枫桥经验”是运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解决基层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典型样本,也是全社会形成合力进行诉源治理的典型示例。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应当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实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地位的战略提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升到国家治理的高度,并将其改革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战略部署。倡导国家力量参与到社会力量中,使两者形成合力,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法治保障。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不仅依靠基层,还应形成上一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行业组织等主体参与解纷,实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地位的战略提升,切实推进形成矛盾纠纷的预防与化解大格局。
 
 
 
第二,实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力量的战略整合。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加强“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资源,尽快建成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网络”,统筹研究“调解、仲裁等工作改革方案”,“发挥人民调解、商事仲裁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并非单纯限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而应当有效整合行业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各类解纷资源,完善诉讼、调解、仲裁程序之间的衔接和机构协调,形成多种力量投入、多种方式相互支撑的综合配套机制。
 
 
 
第三,实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诉源治理。诉源治理应当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聚焦于重点产业、重大项目和纠纷多发领域,推动优质解纷资源提前参与纠纷的预防和化解,让纠纷止于未发,解于萌芽,以减少诉讼案件增量,节约司法资源。发挥法院、检察院在参与社会治理、树立正确价值导向等方面的作用,让纠纷消弭于无形,让矛盾化解在基层,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改革中有更多的获得感。
 
 
 
(六)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推进司法改革,要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党的十六大报告也提出了要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强调:“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都要旗帜鲜明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绝不容许利用职权干预司法。”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是宪法的明确要求,也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为此,完善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应当注意把握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正确把握司法与政治的关系。司法不能置身于政治之外,司法承载着政治的功能,是政治的延续,因而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应在党的领导下进行,而不是脱离党的领导。同时,司法良好运行的关键在于不能将司法的政治属性与法治属性对立起来,讲政治是为了更好地讲法治,更好地依法办事。
 
 
 
二是正确把握支持与制约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要“站稳脚跟,挺直脊梁,只服从事实、只服从法律”。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要遵循宪法和法律,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要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各级机关和领导干部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创造良好环境。
 
 
 
(七)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是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诉讼制度,必须坚持”,这论述表明刑事案件的审理质量与公平正义联系紧密,各司法机关之间要形成合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确保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应当注意推进庭审实质化。为确保审判程序在刑事诉讼中的中心地位,以“案卷”为中心的审判认知结构应得到改革,要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确保侦查、起诉、审判的案件事实经得起法律检验。
 
 
 
▐  六、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司法改革理论的特点及意义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司法改革理论既是科学的法学世界观,也是科学的法学方法论,具有鲜明的马克思主义时代特点和深邃的理论内涵,对推进司法体制和司法能力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司法改革理论的特点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司法改革理论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时代发展,同时也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传承,具有鲜明的辩证性。
 
 
 
一是政治性与人民性相统一。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司法改革理论是政治性与人民性的统一的典范。政治性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显著特色。司法改革属于政治改革范畴。习近平总书记站在政治的高度,鲜明指出了司法改革的政治本质。同时,人民性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一个突出特性,体现为司法改革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司法改革理论始终坚持维护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始终将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始终重视人民是司法改革的评价主体,时刻注意保持党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血肉联系。
 
 
 
二是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相统一。习近平总书记既注重目标实现,又关注问题导向,将司法改革的总目标确立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同时又提出“问题是工作的导向,也是改革的突破口”。坚持司法改革要以目标为引领,又要以问题为导向保证政治方向正确,增强司法改革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习近平总书记将司法责任制作为突破口,强调权责一致,解决了“判者不审、审者不判”的司法实践难题,让司法实践回归到遵循司法规律的轨道,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提供了制度支持和理论依据。
 
 
 
三是制约监督权力与保障权利相统一。习近平法治思想既注重司法权力运行监督机制,又关注人权司法保护制度。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司法改革理论不仅包括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权责一致的司法权运行新机制,还包含司法机关之设置、职能定位、人员及内外关系的司法体制改革,以及司法运行的规则、具体程序、制度等权力运行及监督制度的改革。这一理论不仅重视防范司法权受到外部干扰,又关注人权司法制度的完善。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司法改革理论为更加严密地监督司法权运行提供了全面的思想指引,不仅有利于破解司法不公的制度难题,又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
 
 
 
四是制度设计与基层探索相统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改革既要全面推进又要循序渐进,要自上而下进行制度设计又要重视基层探索实践。司法制度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层改革必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同时,司法改革工作千头万绪,各地区、各层级的司法机关实际情况共性中有个性。因此,应当鼓励基层积极实践,积极探索,将成熟的基层经验上升为制度,增强制度设计的科学性。基层探索则既要积极主动,又要遵循党中央统一部署和安排,不能不讲规制,不能不守章法,更不能超出法律规定。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司法改革理论将制度设计与基层探索相结合,既有利于整体推进,同时又减少了试错成本。
 
 
 
五是从国情出发与善于借鉴相统一。法治国家建设没有固定的模式,只有从各国的国情出发,立足自身实际、解决自身问题,才能够取得成功,这也是法治发展的一般规律。在总结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吸收借鉴域外法治文明的有益经验是推进法治发展的重要指南。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司法改革理论形成并发展于司法实践中,是对实践中存在问题的深刻认识、总结,对司法实践中经验做法的提炼与升华,针对和解决的是中国实践问题。与此同时,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司法改革理论也注重科学借鉴域外司法经验,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认真鉴别,合理吸收,既有利于解决我国司法实践问题,又能不断创新与发展中国法治文明,为世界提供中国样本。
 
 
 
(二)意义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司法改革理论具有鲜明的原创性、实践性、时代性,丰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和司法理论,为新时代深化司法改革提供了实践遵循,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政治意义、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具体而言:
 
 
 
第一,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司法改革理论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对全面依法治国高度重视,“对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的理论认识和实践探索达到了新的历史高度”。司法改革事关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的形成进程,把司法改革置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一历史任务中去看,我们现在处于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的关键历史节点,坚定不移地推进司法改革,不断完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体系,具有深远的意义。
 
 
 
第二,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司法改革理论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中国共产党的政治立场就是人民立场。从二者的内核来看,具有一致的价值取向。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既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也是现代政治文明的基本标志。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这一精辟论断指明了司法改革是法治中国的必由之路。司法改革不但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任务,也是政治体制改革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改革的成功是全面深化改革成功的关键环节。司法改革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必须同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持我们自己的特色和优势”。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揭示了司法体制改革的政治立场,为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找到了切入点与突破口。
 
 
 
第三,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司法改革理论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司法改革的一系列重要论述,不但丰富了司法改革的经验和做法,还实现了从程序改革、工作机制改革到体制改革的根本性跨越。习近平总书记系统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改革的哲理、法理与原理,形成了司法改革理论,为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供了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揭示了司法改革必须坚持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这一人类社会普遍价值追求,他指出,“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多次强调“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这些论断,充分展现了中国共产党基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一切为了人民利益的初心使命,对公平正义价值的崇高追求,已经超越了西方法治理念中公平正义基本价值的涵义,对于我们避免落入西方普世价值的陷阱、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话语体系,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司法改革的方向和原则,提出了司法改革的目标和要求,明确了司法改革的任务和举措,是对司法改革理论的丰富和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司法权运行规则,推进去行政化管理模式,重视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找准了真正推动改革的着力点、核心问题和关键环节,避免改革进程的曲折性。理性的司法改革观,科学的改革方法论,兼顾司法规律和中国国情的改革方向和定位,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司法改革理论对原有司法改革的理论创新和发展。
 
 
 
第四,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司法改革理论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我国司法制度是党领导人民在长期实践中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因此司法改革的最终目标就是要依托于中国的国情与发展要求,着眼于解决当前中国司法制度中的实际问题,为未来的司法实践作出部署与安排。这本身就是一个重大的实践问题。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司法改革理论,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作出的重要部署,确立了司法体制改革的路线图和时间表,从宏观上为司法改革做好了顶层设计,为司法改革实践提供了明确的目标、正确的方向、具体的指引与遵循。进行司法改革,既能有针对性地有效解决当前司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不足,还能够从深层次的根源上着手,不断完善司法体制与工作机制,进一步发挥司法应有的权利救济、定分止争、制约公权的功能。全面依法治国也具有现实紧迫性。进行司法改革,能够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在新时代对公平正义的新需求,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  结  语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未来已来,行则将至,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司法改革理论为引领,各政法机关认真研究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司法改革理论,关注中国司法改革过程的实际运行状况,是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时代要求。疫情过后,裂土重建,应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司法改革理论为引领,以中国问题为指向,在更大范围和更广层次上深化司法改革,创造出更多具有中国特色、引领时代潮流的司法文明成果,为世界司法文明提供中国经验和中国智慧,为中国在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新征程中释放出新的司法改革实践伟力。
 
 
 
 
 
 
 
编辑:杨   奕
 
排版:覃宇轩